宏远股份(920018):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宏远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 5月 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16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股票于 2025年 8月 20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5年 8月 11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30,681,823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 9.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81,352,316.91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42,837,536.0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8,514,780.88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 8月 13日。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普通股 4,602,27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2,202,843.41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434.1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2,202,409.23元,到账时间为 2025年9月 19日。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数量 35,284,096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发行价格为 9.1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23,555,160.32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42,837,970.2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717,190.1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5]10416及中汇会验[2025]1083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沈阳昌盛电气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电气”)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8,071.72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28,155.81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于 2025年 9月 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5年 9月 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6,135.69万元,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6,135.69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4,283.80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61.11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 1,061.11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 11月 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沈阳宏远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1344号)。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远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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