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调整治理结构,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南京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办理1,372,1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归属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公司股本总额由308,324,991股增加至309,697,091股,注册资本由308,324,991元增加至309,697,091元。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各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所作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册、 |
|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 |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
| | 删除 |
|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新增
新增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具
体以股东大会通知或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 |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具
体以股东会通知或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 …… |
| |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 | |
|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
|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份公司成立后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
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须由股东大会从发起人各
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
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
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方
式和程序为: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
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
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
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时,由现届
董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
出下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
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2、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
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股东
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
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3、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质询。 |
| 第七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
|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 | |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前述资
料公告。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
|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前述资料公告。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
|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 |
|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
|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
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
新增
新增 |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 | 全部删除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
| 新增
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独立董事2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
董事1人,独立董事2人。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三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涉及本章程第127条第
(三)、(四)、(五)、(六)、(七)、(八)、(十二)
项规定的事宜时,须经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2/3通
过,董事会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书面
方式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
新增 | 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但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
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
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和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
议或电子通信等方式,以书面方式记名表决。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
|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
| 新增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98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0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1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
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结束,但
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同年12月31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 |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决策以及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删除 |
| 民币。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新增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新增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
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
定股利支付率。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
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
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
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的派发事项。 |
| | 第一百六十六五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
策:
……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
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理。
……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
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
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 |
|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书面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书面方式(邮递、电子邮件或传真)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其他法
定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纸媒体。
公 司 指 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为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新增 | 提供便利。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 第一百七十五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
讯软件等方式进行。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
露的媒体。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新增
新增 |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200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
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00条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
|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 |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 |
|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本章程
附件。 | 都含本数;“过”、“不满”、“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