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锐钴业(300618):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5日 20:30:37 中财网

原标题:寒锐钴业: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18 证券简称:寒锐钴业 公告编号:2025-056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治理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调整治理结构,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96名激励对象办理1,372,1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本次归属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股份归属登记工作。公司股本总额由308,324,991股增加至309,697,091股,注册资本由308,324,991元增加至309,697,091元。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南京寒锐钴业有限公司整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324,991元。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南京寒锐钴业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249801399X。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9,697,091元。
 第七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钴粉加工,销售;粉 末冶金,化工原料,建材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 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 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化工材料进出口; 氯化钴、硫酸钴销售和进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公司系由原南京寒锐钴业有限公司以 截止2011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 变更设立。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8,000万股 普通股,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 持股数 序 发起人姓名/ 持股比 量(万 号 名称 例(%) 股) 2,742.51 34.281 1 梁建坤 85 5 2,633.48 32.918 2 梁杰 15 5 3 江苏拓邦投 1,536 19.200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钴粉 加工,销售;粉末冶金,化工原料,建材销售;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 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 补”业务;化工材料进出口;氯化钴、硫酸钴 销售和进出口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1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以公司截至2011 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出资在公 司设立时足额缴纳。设立时发起人的姓名或名 称、认购股份数、认购股份比例以及出资方式 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 发起 认购 股份 序 人姓 股份 出资 出资时 数 号 名/名 比例 方式 间 (万 称 (%) 股) 1 梁建 2,742 34.28 净资 2011.6.           
 序 号发起人姓名/ 名称持股数 量(万 股)持股比 例(%)        
       序 号发起 人姓 名/名 称认购 股份 数 (万 股)认购 股份 比例 (%)出资 方式出资时 间
 1梁建坤2,742.51 8534.281 5        
 2梁杰2,633.48 1532.918 5        
       1梁建2,74234.28净资2011.6.
 3江苏拓邦投1,53619.200        

第十 股本 0股 第二 企业 式, 第二 律、 以采 (一 (二 资管理有限 公司 0   .518515产折 股30 
 4汪东峰7689.6000         
       2梁杰2,633 .481532.91 85净资 产折 股2011.6. 30 
 5南京拓驰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3204.0000         
       3江苏 拓邦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1,53619.20 00净资 产折 股2011.6. 30 
 合计8,000100          
              
  4汪东 峰7689.600 0净资 产折 股2011.6. 30      
  5南京 拓驰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3204.000 0净资 产折 股2011.6. 30      
  合计8,000100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09,697,09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09,697,091股, 其他种类股0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各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届时相关有效的法律法规及 所作股份转让限制的承诺。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本章程、股东名册、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所 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新增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新增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审计委员、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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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新增 新增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41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具 体以股东大会通知或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具 体以股东会通知或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第五十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份公司成立后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 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须由股东大会从发起人各 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 事、监事时,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听取有关股 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出下届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方 式和程序为: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 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 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股东 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 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 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 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时,由现届 董事会听取有关股东意见,或由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提 出下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董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 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选举;2、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 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股东 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 于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3、董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列席 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 接受股东质询。
第七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 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第七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席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前述资 料公告。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出。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 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大会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将前述资料公告。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 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 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 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行 使职权;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应 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 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 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零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 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 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 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 新增 新增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全部删除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 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新增 新增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 长1人,独立董事2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 责。 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职工 董事1人,独立董事2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股东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三十四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 知方式为:书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涉及本章程第127条第 (三)、(四)、(五)、(六)、(七)、(八)、(十二) 项规定的事宜时,须经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2/3通 过,董事会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书面 方式记名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新增 新增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二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即时通讯软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天)。但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经全体董事同意, 可以缩短董事会的通知时间,或者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 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 会议通知。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法规和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会 议或电子通信等方式,以书面方式记名表决。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与可持 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等 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新增 新增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98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100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101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度制, 自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结束,但 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 同年12月31日结束。公司的记账货币单位为人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 决策以及ESG等方面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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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为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新增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新增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公司根据公司股东 会决议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 定股利支付率。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 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 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 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 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策: ……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则中期 分红比例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 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 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 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 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期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 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 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 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五条公司实施如下利润分配政 策: …… 3.、现金分红的比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20%。如公司追加中期现金分红, 则中期分红比例不少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润的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理。 ……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 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 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 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 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会的议案中详细说 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
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新增 新增 新增 新增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书面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书面方式(邮递、电子邮件或传真)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或其他法 定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 纸媒体。 公 司 指 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为披露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互联网网站。 新增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五四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 讯软件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信息披 露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 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新增 新增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 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 第二百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 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200条第(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 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200条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零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 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 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 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程 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 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第二百一十四条本章程所称的“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将作为本章程 附件。都含本数;“过”、“不满”、“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前述修订因所涉及条目众多,若原章程中的相关条款仅涉及前述修订,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