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芬达(301575):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301575 证券简称:艾芬达 公告编号:2025-022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事项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23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6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6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004.2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453.54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4,550.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91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为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截至2025年9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共计27,434.69万元。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21,284.69万元,其中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0,495.73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788.96万元(不含增值税)。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100Z2080号),具体情况如下:(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截至2025年9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6,645.73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20,495.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9月1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788.96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788.96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对上述项目进行前期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可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推进,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100Z2080号),会计师认为:艾芬达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艾芬达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100Z2080号);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艾芬达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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