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科智能(30089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二章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二十)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一)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涉及发行证券、收购、合并、重组、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国籍、证件类型、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手机、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悉的时间(指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地点、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一)至(三)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完整,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流转,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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