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敏电子(603936):博敏电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 2 第三章 定期报告 .................................................................................................... 3 第四章 临时报告 .................................................................................................... 6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 9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 10 第七章 档案管理 .................................................................................................. 13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 14 第九章 保密责任和措施 ...................................................................................... 14 第十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 1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 18 第十二章 附则 .......................................................................................................... 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存在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情形,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然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刊登,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系统,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按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畅通。 第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三)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结束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 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报纸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一)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 (二)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按照定期报告事后审核的原则,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定期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予以答复,并按照要求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为公司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上市规则》7.7.6和 7.7.8规定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的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保荐人应当督促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第七章的第一节的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指引和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材料,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及相关附件;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季度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定期报告相关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按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予以披露; (二)涉及《上市规则》中关于股票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报送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后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 (四)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并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如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予以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并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由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流程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重大事件的,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加以确认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等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子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本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信息,履行告知义务: (一)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 2、公司研究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披露任务。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在报送董事会同时应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完成披露任务; 3、定期报告披露前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搜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及分析、主要客户变化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相关问题问询函答复等。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告知公司。 第五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泄漏公司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 第五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五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指定的专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10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八条 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八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处理。 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 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章 保密责任和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如发现上述信息有可能外泄或者已经不慎外泄,公司应该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外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公司各单位,在报送相关信息时必须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登记备案;在对外报送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报送情况形成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期间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等情况,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备案。 第七十五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一)由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况对该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责成其适当赔偿;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 (三)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六条 对能影响公司股票涨跌的信息,如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在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未公开披露前,公司任何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泄漏。必须呈报上级有关政府部门的,按制度批准方可报告,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上报。 第七十七条 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者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年报编制设立年报编制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组成。年报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认定工作,根据重大责任涉及内容,指定相关部门收集、汇总造成年报重大差错的相关资料,提交年报编制领导小组审议。对于情节轻微的,由年报编制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出现本制度第八十四条情形的,年报编制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处理建议,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九)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八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梅州市东升工业园B区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十二条 股东咨询电话:0753-2329896;传真:0753-2329836。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现有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步废止。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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