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30067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07日 18:35:58 中财网
原标题:大烨智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障 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 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 度。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的投资行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50% 50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5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时披露,达到前条规定的标准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其他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标准的投 资行为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于尚未达到本制度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若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性进行评审。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对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事项,除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 序。(一)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总经理根据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 策,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根据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 其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所作出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定期就项目进展 情况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 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六)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业务部门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 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管理中心并提出审结申请,由财务管理中心汇总审 核后,报总经理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应按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会进行报告并交财务管理中心存档保管。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并监督其执行进展。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 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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