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600310):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通过 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 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 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向国家有关部门报 送的报表、材料等信应提醒信息接收者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各单位对外报道、传送的涉及内幕信息或拟披露信息的文件、 资料及接受媒体采访等事项,须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事前审核 同意;各单位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 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 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 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 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 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 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具 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 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审计委员会和独 立董事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 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作出重大决定 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并确保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 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部门对董事会秘书有配 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投资的临时报告能 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 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子公司、 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 公开信息披露文稿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 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原稿 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由证券部负责存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部负责保存管理。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 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 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 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在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 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 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 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 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 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 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 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四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 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 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 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公司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 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 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 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应尽快组织起草披露文稿,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发,必要时可提交董 事长审查并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临时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五)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公司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 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再提交董 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六)独立董事声明和其发表的独立意见由独立董事本人审 定签发,董事会秘书在规定时间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 经营事项需公司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 理审核,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八)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 公司董事审核,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 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需要提前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 的编制工作。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在发出董事会会议召开通知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 期报告一并送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董 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以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认真阅读 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 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 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审 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 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八)保密义务。根据《证券法》等规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能以任何 形式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将信息披露公告及相 关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 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 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 由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董事会秘书; (三)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授权后的证券事务代表。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 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咨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 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 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 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 来访接待机构,联系地址:广西贺州市松木岭路122号桂东广场 17楼;邮编:542899。 第六十三条 股东咨询电话:0774—5285255;传真:0774- 5285255。公司网址:http://www.gdep.com.cn,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第六十四条 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 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 任。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 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估值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 资信评级机构等。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三)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第6.3.3条确认。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原《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广能股发 〔2024〕222号]同时废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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