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92004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0:30:38 中财网
原标题:诺思兰德: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思兰德”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诺思兰德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诺思兰德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106,071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3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30,799,997.43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915,994.9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223,884,002.44元。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4)00000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募集资金用途实施主体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
1药物研发项目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86,528,000.00
2生物工程新药产业化项目北京诺思兰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7,356,002.44
3补充流动资金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00
4偿还银行贷款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
合计-223,884,002.44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北9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置换的需要,主要原因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相关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各项税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主要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使用多个银行账户支付,易造成公司操作不便且影响支付效率。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含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计划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需要,预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的人员费用等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对于募投项目发生的人员薪酬费用等需要使用自有资金账户支付的支出,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二)财务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需置换的金额,提出置换付款申请,经公司内部流程审批通过后,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三)财务部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台账,台账中记载需置换的支出明细及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的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等信息并按月发送保荐机构备查;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配合保荐代表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进行的操作处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募投项目实施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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