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传媒(600373):中文传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0:35:36 中财网

原标题:中文传媒:中文传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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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5年11月18日召开

序号议案名称投票股 东类型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逐项审议《关于公司制定、废止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回答问题。

五、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推举计票人、监票人,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八、会议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董事会秘书宣读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十、会议主持人宣布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闭会。

[中文传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之二]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请参会人员认真阅读。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二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选择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在填写表决票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入“弃权”。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会的会务事宜,公司证券法律部严格按照会议程序安排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除公司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和拍照。

三、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到达会场,办理签到登记,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凭证和法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和股东账户卡。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干扰会议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会议主持人将依法劝其退场。

六、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会议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七、本次会议对议案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八、本次股东会由股东代表(1-2名)与见证律师(1-2名)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九、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公司将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会议决议公告。

十、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本次会议见证。

[中文传媒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之三]
议案一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依法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现任监事(含职工监事)的职务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自然免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全文进行系统修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详见附件1《中文传媒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1:
证券代码:600373 证券简称:中文传媒 公告编号:临2025-061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先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依法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含职工监事)的职务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起自然免除。

在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将继续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中文天地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全文系统修订,主要包括完善总则、股份、党的建设、股东和股东会、董事会、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利润分配和审计等章节;原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监事”“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全文“股东大会”表述改为“股东会”,“半数以上”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整体修订内容:全文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表述,原监事会职责由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本次修订内容较多,对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 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文字表述的数字 改为阿拉伯数字表述等不再逐条列示。  
1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 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制定本章程。
2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3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 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持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 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5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常 务副总经理、总编辑、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常务副总 经理、总编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总会计师。
   
6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 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 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 股。
   
   
7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别股票份,每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8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 元。
   
9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67,505,119股,均为普通 股。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1,367,505,119股,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10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其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11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 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规定的其他方式。
   
   
   
   
   
12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 的原因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数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3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应当 依法转让。
   
14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 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5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6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17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党 章》规定设立公司党委。公司 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 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 或任命产生。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照《党章》和《中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 准,设立公司党委中共中文天地出版 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 公司党委)。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 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 换届选举。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一般为 5人至11人,具体职数按上级党组织 批复设置。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 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 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产生。
   
   
18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 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19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 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 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0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 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要求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公司 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21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 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 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 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2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23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 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审 计委员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 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如有)、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 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24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 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 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25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 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 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 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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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 作出的承诺。
26第二节 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 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九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七)修改本章程; (十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 四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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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易、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二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三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 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 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27第四十六条 为了更好地适 应市场竞争和公司发展的需 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 高效,股东会在交易、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等方面的权限规 定如下: 一、交易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 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 外发生的下列类型事 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括在内。上述指标 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除前款规定外,公司 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 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第五十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 争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 决策的及时高效,股东会在交易、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方面 的权限规定如下: 一、交易 本章程所称重大“交易”,包括 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 务提供财务资助、不涉及对价支付或 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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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 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 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 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聘请相关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 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三、对外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除前款 述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在连续十二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此外,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投资 项目,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 东会批准。 二、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 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如交易标的涉及 公司股权或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 应当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 评估,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除应当及时披 露外,还应当聘请相关服务机构,对 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 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三、对外担保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应当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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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前款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 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总额之和。前款第(四)项担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人提供担 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能力。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 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属子公司 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 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因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 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 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 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 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 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财务资助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下述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28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 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 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29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 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具体的会议地点及会议方 式以股东会通知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 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 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 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 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召集人确定。具体的会议地点及 会议方式以股东会通知为准。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 出席。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 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 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按照为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 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 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 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30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 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31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六条 监事审计委员会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2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 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监事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 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33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 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第五十八条 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34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第五十九条 对于监事审计委员会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5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六十条 监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36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 通知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 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 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计持有公司3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七六十一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37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 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 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38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39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 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 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一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分别包括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40第六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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