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丽家居(603221):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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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10日 20:41: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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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爱丽家居: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21证券简称:
爱丽家居公告编号:临2025-041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
1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
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
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
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
应废止。
二、变更注册资本原因
2025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注销首次授予部分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4万股。
2025年9月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上述回购注销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4,458万元变更为人民币24,454万元,公司
股本由24,458万股变更为24,454万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
6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爱
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25)。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章程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上述取消
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
中,整体删除了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股东大会”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股东会,在不涉及其他
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
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标点符号变化
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公司同
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
使其与《公司章程》保持一致。修订完成后,《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名称变更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 章程修订前后对比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58万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454万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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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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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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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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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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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为一元整。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一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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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4,458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458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4,454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454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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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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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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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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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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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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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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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
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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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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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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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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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新增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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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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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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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范
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
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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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
新增
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
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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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第四十六条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
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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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5)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 过的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 除前款第(4)项情形外,公司不得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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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
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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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将提供
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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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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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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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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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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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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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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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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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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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
(如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下
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应由负责人
(如合伙企业,则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下
同)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
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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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
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或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东
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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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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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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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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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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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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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 |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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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发行公司债券或优先股;
(八))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七)发行证券或优先股;
(八))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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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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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人
提名,其余各名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
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 | 第八十五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
的候选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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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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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
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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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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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 | 第九十九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当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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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
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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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
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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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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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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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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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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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以及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下
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
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下
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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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应
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关联
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发生的以下非关联交易事项(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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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保、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助之外的其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担保、…… 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