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玮科技(301373):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73 证券简称:凌玮科技 公告编号:2025-94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2公司总部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颖妮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7人,代表股份68,634,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2743%。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68,013,99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018%。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1人,代表股份62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1人,代表股份62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1人,代表股份621,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5%。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599,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0%;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512%;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2%;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6%。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8,605,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40%;反对2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8%。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覃正伟、周蒴婷 3、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凌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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