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晖电气(00285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5-058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光路与第十九大街交汇处三晖工业园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坤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1月10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44,816,4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4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3人,代表股份 44,344,64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8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471,7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471,7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5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 同意44,667,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75%;反对111,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84%;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142%;反对111,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950%;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44,673,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809%;反对10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9%;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8,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859%;反对10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11%;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2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44,66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0%;反对10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9%;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381%;反对10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11%;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08%。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03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 同意44,66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0%;反对113,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9%;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381%;反对11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190%;弃权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29%。 2.0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44,670,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33%;反对10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26%;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5,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653%;反对108,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440%;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08%。 2.05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44,669,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0%;反对109,3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439%;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4,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381%;反对109,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11%;弃权3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08%。 2.06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44,666,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4%;反对11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4%;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082%;反对11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58%;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0%。 3、《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增补程林芳女士、彭海星先生、潘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01增补程林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4,350,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98%;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程林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增补彭海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4,345,6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95%;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彭海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增补潘云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44,345,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9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潘云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增补刘青林先生、张红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01增补刘青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4,345,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9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刘青林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增补张红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44,345,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496%;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刘青林先生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调整公司架构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4,666,9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64%;反对112,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04%;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2,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082%;反对11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58%;弃权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6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智渊、张晓腾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