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深房A(000029):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 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的主要 途径。 第八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 分。 第九条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 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 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 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一条除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公司发 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 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 于0.05元。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 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除本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 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 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 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3)职工代表董事人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本条所指的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 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三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 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 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股东发言: (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二)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 确定先后时,由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三)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 止。 (四)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 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有同等的权利。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 东。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 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 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五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 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七章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告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 任时间为三年,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 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况)以及表决结 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召集人应当按 要求提供。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 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内资股(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 股(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 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 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股东会的记录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A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包括 内资股(A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对每一决议 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未尽事 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 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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