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完善表述。 |
| 2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 |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5.16条修
订。 |
| 3 | 第六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 第六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
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七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4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
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5.4条和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六
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所列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6项规定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
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5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管理办法》第
九条和第十
一条修订。 |
| 6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
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
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
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
记录等情况。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
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5.13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
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 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
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
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 |
| 7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
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8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出现不符合独立性
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
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 9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
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
以披露。
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修订。 |
| 10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及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及第二十三条所列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若独立董事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
时应当提出辞职。 |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
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
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
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
时应当提出辞任。 | 3.5.16条修
订。 |
| 11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职权的,应当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规定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3.5.18条修
订。 |
| 12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三十
九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13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
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
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意见
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3.5.19条修
订。 |
| 14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一百三十
二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15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
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
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
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
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
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
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
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
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修
订。 |
| 16 | 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等专
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
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
| 17 |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
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任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5.27条修
订。 |
| 18 | 第四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
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依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修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第四十一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
他利益。 |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订。 |
| 19 |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
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
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
(四)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五)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5.4条和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四
十七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六)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 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20 |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完善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