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1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
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 | 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
则》第五条和
《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四
十九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
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 2 | 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
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三十六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
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3 | 第十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十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批准公司的主业及
调整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四十六
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或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20%的投资项目;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4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二条修
订。 |
| 5 | 第二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三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6 | 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 第二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四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
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
| 7 |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五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10%。 | |
| 8 | 第二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
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
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六条和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第
十二条修订。 |
| 9 |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七条修
订。 |
| 10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九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11 | 第二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 第二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六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职工代表董事人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 东会选举决定。
(2)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
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款第一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职工代表董事人选,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2)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
| 12 | 第三十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三十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
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依据《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
则》第十七条
修订。 |
| 13 |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二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14 |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三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五十条修
订。 |
| 15 | 第三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 第三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六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16 | 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三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七条修
订。 |
| 17 | 第三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修订。 |
| 18 | 第三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 第三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 依据《上市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
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
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八条修
订。 |
| 19 | 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三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九条修
订。 |
| 20 | 第四十一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四十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
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六十四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21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会议。 |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一条修
订。 |
| 22 |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
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二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23 | 第四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四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四条修
订。 |
| 24 | 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四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
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五条修
订。 |
| 25 | 第四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
资股享有同等的权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 第四十八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内资股享有
同等的权利。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三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
| 26 |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 依据《上市公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四条修
订。 |
| 27 |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五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六条修
订。 |
| 28 | 第五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
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 第五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
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七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29 |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
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
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
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八条修
订。 |
| 30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九十一条修
订。 |
| 31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九十二条修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订。 |
| 32 |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依据《公司章
程》第八十七
条修订。 |
| 33 | 第六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八十二条修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订。 |
| 34 |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三年,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就任时间为三年,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计算。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九十七条修
订。 |
| 35 |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 删除 | 与本规则第五
条重复。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 | |
| 36 |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
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
票并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情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
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
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当对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并披露。
公司股东会应当由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股东回避等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4.2.8条修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法律
意见书应当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召集
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 情况)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当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召集
人应当按要求提供。 | |
| 37 | 第六十六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在股东大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 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第
4.2.9条修订。 |
| 38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A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会的内资股(A股)股东(包括股东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七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包括内资股(A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
果,包括内资股(A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
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 |
| 39 | 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 第六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八条修
订。 |
| 序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或理由 |
| |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 |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 40 |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时,应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参考《董事会
议事规则》第
三十九条修
订。 |
| 41 | 第七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
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
数。 |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 依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第二百零五条
修订。 |
| 42 |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 第七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施行。 | 参考《公司章
程》第二百二
十二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