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1 | 第一章
第一条 |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为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
所行为,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全体股东合
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根据财会〔2023〕
4号第一条修订,
并优化文字表
述。 |
| 2 | 第一章
第二条 | 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
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照本办法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 根据财会〔2023〕
4号第三条修订,
并合并原制度第
二十六条。 |
| 3 | 第一章
第三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
计业务。 |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 根据财会〔2023〕
4号第五条修订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4 | 第二章
第四条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新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
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
册会计师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认真执行国家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
的能力;
(六)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优化文字表述并
结合公司招标实
际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5 | 第三章
第五条 | 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履行的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 公司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以
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 根据财会〔2023〕
4号第十五条修
订 |
| 6 | 第三章
第六条 | 原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
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
报送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
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
求,并通知公司财务部门开展启动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门形成选聘文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同
意后,开展选聘工作并形成选聘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报告进行审查,对拟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
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 根据财会〔2023〕
4号第十五条修
订及公司实际,
修改文字表述,
并将原制度第八
条至第十二条的
内容合并为一
条。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 | 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
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
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
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
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
关提案进行审议。审核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
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作为提案附件;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
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按相关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 |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 |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
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 | |
| 7 | 第三章
第七条 | /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
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
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
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六条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8 | 第三章
第八条 | / |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
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
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
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
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
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七条 |
| 9 | 第三章
第九条 | / |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
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八条 |
| 10 | 第三章
第十条 | / |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
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九条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11 | 第三章
第十一条 | / |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
理性。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条 |
| 12 | 第三章
第十三条 | / |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
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
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一条 |
| 13 | 第三章
第十六条 | / |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四条 |
| 14 | 第三章
第十七条 | / |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
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
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
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
年。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七条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15 | 第三章
第十八条 | /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
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三条 |
| 16 | 第三章
第十九条 | / |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
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年。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七条 |
| 17 | 第三章
第二十条 | / |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
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
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
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
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
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八条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18 | 第四章
第二十一
条 |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
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
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书面报
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
见和调查记录等。 |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
见。 | 结合实际修订 |
| 19 | 第四章
第二十六
条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
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
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
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 修改文字表述 |
| 20 | 第四章
第二十七
条 | / |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四条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21 | 第五章
第二十九
条 | / |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
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
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 新增,根据财会
〔2023〕4号第
十六条 |
| 22 | 第五章
第三十条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
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
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或纪律处分。 | 修改文字表述 |
| 序
号 | 条款编号 | 修订前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或理由 |
| 23 | 第六章
第三十二
条 |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
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 |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 优化文字表述 |
| 24 | 第六章
第三十三
条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 优化文字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