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300310):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宜通世纪”)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所致。 2、《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由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3、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状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经营的能力。 公司于今日收到通知,公司股东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于2025年11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确认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由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2018年8月30日,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18年9月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各方承诺在协议有效期内,就相关事项采取一致行动决策,共同行使股东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在公司任职保持不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综上所述,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分散且公司董事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任意单个股东均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30% 3 表决权超过 ;()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亦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由童文伟先生、史亚洲先生、钟飞鹏先生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解除后,三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但三方各自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本次签署《解除协议》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未违反各方此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资产重组等事项而作出的公开承诺;《解除协议》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且对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协议》生效后,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之间基于《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确立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 2、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童文伟、史亚洲、钟飞鹏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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