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002670):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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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15:4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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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国盛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
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7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吸收合并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公司的历史沿革等相应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
月修订) |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1
月拟修订)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号《关于合资企
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
股,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合资
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
〔2010〕363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6
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5000万股,于2012年4月16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公司于2016年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
| 2025年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229号文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后更名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657号)核准,公司向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原股东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5月19日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
公司于2016年8月名称变更为“广东
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
月名称变更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于2023年5月31日由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迁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
区,并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变
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2月7日《关于核
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
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229号)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在南
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
称变更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2
002年2月22日《关于筹建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2〕51号
和2002年12月22日《关于同意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
002〕389号)依法批准,于2002年12月2
6日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依法成
立。 |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
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
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控股
子公司应当遵循执行。本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
委派有董事等人员的,则该等人员应督促控股 |
| 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则该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
促控股子公司执行。 | 子公司执行。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客户保证金)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保证金)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
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有权部
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 第五十九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
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
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客户保证金)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保证金)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
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担保应
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
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
|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参股或
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登记备案等事宜,具体修订内容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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