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002670):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0:15:46 中财网
原标题:国盛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证券 公告编号:2025-057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11月 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吸收合并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公司的历史沿革等相应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0 月修订)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11 月拟修订)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粤外经贸资字【2010】363号《关于合资企 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整体变 更方式设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第三条 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 股,于2012年4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前身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合资 企业广东华声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转制为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 〔2010〕363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后公司变更为内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36 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5000万股,于2012年4月16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公司于2016年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中江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2025年2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5〕229号文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后更名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 657号)核准,公司向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原股东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年5月19日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 公司于2016年8月名称变更为“广东 国盛金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 月名称变更为“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于2023年5月31日由广 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迁至江西省南昌市西湖 区,并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注册变 更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613W。 第三条 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2月7日《关于核 准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 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5〕229号)核准,国盛金融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吸收合并国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在南 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名 称变更为“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2 002年2月22日《关于筹建国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002〕51号 和2002年12月22日《关于同意国盛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证监机构字〔2 002〕389号)依法批准,于2002年12月2 6日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依法成 立。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应在 控股子公司相关的法人治理文件中体现。本公 司有权监督控股子公司的执行情况,若本公司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中对控股子公司适用的条款,控股 子公司应当遵循执行。本公司向该控股子公司 委派有董事等人员的,则该等人员应督促控股
向该控股子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则该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 促控股子公司执行。子公司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客户保证金)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保证金)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 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经有权部 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 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五十九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 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 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由股东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属于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行为,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 客户保证金)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 保证金)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对外担保事项应由专业管理部门提出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报董事会秘书,并 经有权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对外担保应 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 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 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 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 股东会审批;应当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参股或 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 股股东代发薪水。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相关登记备案等事宜,具体修订内容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特此公告。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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