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000762):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总则 1.1.为确保公司合规经营,强化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西藏矿业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1.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2. 人员组成 2.1.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均为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 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2.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2.3.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 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3. 职责权限 3.1.审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3.1.1.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3.1.2.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1.3.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3.1.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3.1.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3.1.6.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1.7. 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1.8.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3.2.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2.1.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3.2.2.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2.3.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3.2.4.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2.5.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3.3.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3.3.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3.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3.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3.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 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 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 报送审计委员会; 3.3.5.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3.3.6.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3.4.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4.议事规则 4.1.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2个 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4.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4.3.召开会议的通知可以电话、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方式随时发出,会议原 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 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4.4.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 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与会委员同意后按期召 开。 4.5.审计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4.6.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7.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4.8.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9.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5.附则 5.1.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5.2.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3.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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