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公司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一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计划,列明召开时间、主
要议题等。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
订)》《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
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
|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章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
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
|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其它
任何形式的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
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
|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或其他财务资助。 |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
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
0%的担保;
……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其
他财务资助。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月内举行。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
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
第六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
| |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股东身份依照《公司章程》予以确
认。 |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
便利。股东身份依照《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
| 新增 |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
|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
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
会。 |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
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
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
| 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的,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
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
|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
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
|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四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
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
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第十
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15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召
开15个工作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
召开当日。 |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
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
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 |
|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
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期的至少2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
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股东
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
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
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
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
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
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
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的规
定。 |
|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 |
|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
|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
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二十六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七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
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
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
| 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设计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合理的理由。 | 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
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其他合理的理由。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的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
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 | 第三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 |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
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
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
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
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
|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
/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联 |
|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会声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
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
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
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
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
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
说明。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
股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
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
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
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
| 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
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根据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
其他召集人应当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要
求其回复是否申请豁免回避;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上述工作;
(四)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时,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 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二)如根据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或其
他召集人应当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要求
其回复是否申请豁免回避;
(三)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上述工作;
(四)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表决时,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 |
|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
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可由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四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
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
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 |
| 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依照
以下规定执行: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
事时实行差额选举,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出的董事、监事
人数;
(二)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每一
表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或监事人
数相同表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
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
投给多名候选人。按照董事、监事得票多
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
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
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监事选举:股东在选举监事投
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监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
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监事当选。 | 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
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累积投票依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
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
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二)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表
决权股份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表
决权,股东可以将所持全部投票权集中投
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
人。按照董事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
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
选;
(三)董事选举:股东在选举董事投
票时,可将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
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将其总投
票集中投给一名或几名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当选;
(四)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
别进行。 |
| (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决
应当分别进行。 | |
|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
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 第四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
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
| |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五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 |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
表决通过之日。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
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案。 |
| 新增 |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
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新增 |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 |
| |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
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
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
| 新增 |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
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
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
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 |
| | 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
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 第七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 | 第七章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
| 第五十四条 除《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外,股东
大会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 | 第五十七条 除《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属于董事会的职权外,股东
会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必须由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
项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
|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和《中节
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本规则。
原则上,公司每年开展不少于四次的
董事现场调研活动,公司应对董事履行职
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公司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下一年
度董事会会议计划,列明召开时间、主要
议题等。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节能
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
|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
事会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长1人,副
董事长1-2人。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联席董事长行使职权应获得董
事长授权。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
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等事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 |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
处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 |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应
当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
……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公司应当制订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条例。
…… |
|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捐
赠与赞助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回购公司股份、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捐
赠与赞助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审机
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重
大法律诉讼、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安
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重
大法律诉讼、事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安
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融资、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第十二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
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其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 |
|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 | 第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 |
| 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应由股东会批准以
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
| 第十五条 ……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
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
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第十五条 ……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 第二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
|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和8日前以专人送出、邮递、传
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
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10
个工作日和8日前以专人送出、邮递、传
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
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
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
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
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
|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
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赞
成、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
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
|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在1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
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在独立董事的监督下统计表决
结果。 |
|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
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
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
|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予
以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予
以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
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节能国祯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
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节
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
|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
应执行本制度。 |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的对外担保,其对外担保应履行母公司内
部审批程序,未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不得擅自签署担保文件,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 |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
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
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
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
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
| 第八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
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
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
| 第九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
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
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
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
过。 | 第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
(六)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
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 |
|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
审批:
……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同
时又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
批:
……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同
时又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 |
| 联方提供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 供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 |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请
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审批程序。 |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担保申
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会的审批程序。 |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
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
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
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
决策的依据。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
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
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
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
决策的依据。 |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
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
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
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3
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
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
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含
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
表决,且均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2
/3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
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且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
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
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 |
| 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担
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
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 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
|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当妥善保
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
件、计划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
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 |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应当妥善
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
附件、计划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
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
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
秘书。 |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立
即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
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股东会
审议批准。 |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
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
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节能
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
|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 |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者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与第九条第(二)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九条第(二)项所述
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属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
形者除外。 |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与本制度第九条
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九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
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员;
…… | …… |
|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九条或第十一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
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或第
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
制度第九条或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
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
(十六)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
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
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
…… |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必须遵循
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
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表决;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
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
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
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首次发生的
日常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首次发生的日
常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
权限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下列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
议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作出该等决定的
有关会议董事会秘书必须列席参加):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
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 |
| (四)公司与关联人首次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书面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
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
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者审计,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
在执行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的日常关联协
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新修订或者
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
在执行的公司与关联法人的日常关联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协议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
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九)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 |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
审议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并参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1.1
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
| 执行的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在执行
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新修订或者续
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
审计或评估。 |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
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2.1
5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
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
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
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
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
|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
| 第二十七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 | 第二十七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 |
| 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
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回
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数
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要求
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
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
不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股东
会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
能形成决议。 | 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
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
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到会董事
或股东应当要求会议主持人及关联股东
回避并推选临时会议主持人(临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经到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数半数以上通过),非关联股东均有权
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
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时,其持有的股票不
计入有表决权票数,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
议的非关联交易方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
能形成决议。 |
|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报董事会审批的关
联交易,公司独立董事须事前认可并发表
独立意见。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
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关联
独立董事应回避,须经无关联关系的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或其他财务资助。 | 第三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或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
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
| |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
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
一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
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
| 新增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
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
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
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
| |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
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
原材料、原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
变化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
额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
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可以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
买原材料、原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
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
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
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
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
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
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
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
序。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
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
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
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
务的。 |
|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
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表决: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
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
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况。 |
|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
|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
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
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删除 |
| 第三十一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人之
间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结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本规则
第三十五条所述关联交易除外,但有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删除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
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
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 删除 |
| 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 | 删除 |
| 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标准
的,适用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按照规
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对非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保
护公司股东的相关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保证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节能国祯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
对非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的监督和约束,保
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证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
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
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制订本制度。 |
|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
立董事: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
|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
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 |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
在下列不良记录:
……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
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
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
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
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 |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
|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产生。
…… |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 |
|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
布上述内容。 |
|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
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
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
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
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
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
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
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
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
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
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由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于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
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
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
取消该提案。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
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 |
|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
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
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 |
| | 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
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任。 |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 |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
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
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
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
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
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
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
|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
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
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
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
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
其他情形。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公司建立的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应当覆盖独立董事因正
常履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诉讼 |
| | /仲裁费用、赔偿金、罚款(限于监管
机构非惩戒性处罚)等风险。保险期限应
当与独立董事任期一致(含任期届满后2
年内因任期内履职引发的风险);保险
金额应当根据公司规模、行业风险水平合
理确定,且不低于同类上市公司平均标
准。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
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
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 |
|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时对
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批准。 |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且董事会应及时对
本制度制定修订方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批准。 |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