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丰乐(00071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11日,经国投丰乐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投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本细则及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资本运作、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证券投资部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包括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内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经营层提案由相关业务主办部门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编制审议委员会议案,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和会议申请程序; (二)召集人、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独立董事提出的议案,由证券投资部牵头,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配合完成议案的编制; (三)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议案,编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履行会议审批程序并组织召开会议。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上报长期战略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等;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按照公司战略规划、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等相关制度规定,开展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协议洽谈等工作并上报相关资料;(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成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会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或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第十三条 提案部门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包含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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