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天股份(30081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1:20:49 中财网
原标题:易天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达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达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达。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公司的定期报告、高比例送转股份;
(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十一)由于与第(一)至第(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本制度组织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知情日期、与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关系类型、关系人、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类别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要约收购;
(十)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证券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上述规定的重大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证券部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资料)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围内流转。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并在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将加强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其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任何人士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也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内幕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导致信息披露出现违法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问责、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解除相关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给予处罚,并保留向其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总经理”与《公司法》中所称“经理”含义一致。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至”“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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