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铝业(601702):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6:51:1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2025年修正)》(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充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进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4、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企业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接待来访和座谈交流;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传真和电子邮箱;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新媒体平台;
10、现场参观;
11、投资者教育基地;
12、路演;
13、其他合法有效的形式。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确认公司是否属于长期破净公司。如属长期破净公司应当制定估值提升计划,在该季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已披露估值提升计划的,在计划到期前无需再次披露,经董事会评估后需要完善的除外。

前款所称长期破净公司是指股票连续12个月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上市公司。判断是否触及长期破净情形时,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与当日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5、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为提高股东会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尽量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时间、登陆网站及登陆方式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条 公司应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互动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调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节上证 e互动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

上市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节电话及电子邮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董事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第四十条 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由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及回复,及时解答和说明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和电子邮箱。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新闻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第一时间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条 公司将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时,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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