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60118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原因离职的情 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的,公司将在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涉及独立董事辞任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 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第七条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 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 作日内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 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 件或资料。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任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最短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 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未履行完毕的 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 承诺,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 行计划;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 离任审计或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 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 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 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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