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601188):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江交通”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独立 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 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三 天前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类型包括同意、 反对、弃权。独立董事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应 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 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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