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60118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7:45:53 中财网
原标题:龙江交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
述主体存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
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
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
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
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
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
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
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
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
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
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
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
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
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
户的,应当对各个账户的持股数量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
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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