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600127):金健米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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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7:46: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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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健米业:
金健米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JIANCEREALSINDUSTRYCO.,LTD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
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目 录
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3
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4
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5
议案1: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6议案2: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5议案3: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19议案4: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2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会议设会务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会务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着正装出席,会议期间请保持会场纪律、严肃对待每一项议题。
三、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场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出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确认参会资格并签到。
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现场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应经会议会务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六、股东在会议上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不进行发言。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在投票表决完成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统一将表决单投递至投票箱内。
八、会议表决计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担任;监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担任。
九、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4日14:30
现场会议地点: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参加现场股东会代表的资格审查情况
三、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4.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讨论
五、投票表决
1.宣读会议表决方法
2.举手表决通过监票、计票人员名单
3.股东填写表决单并投票表决
4.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六、现场会议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七、监票人宣布合并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1:
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年
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鉴于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 修订说明: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3.相应条款根据变更情况对相应内容的序号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
| 名称:《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名称:《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
|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条规定的下列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下列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
|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决定公司因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 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公司因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
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单笔收购和处置资产、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35%以下,单笔借款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的20%以下,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 |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笔收购和处置资产、对
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5%以下,单笔借款的权
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发生违反公
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
予以问责,同时视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负有
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股东会予以罢免。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限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须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的其
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
人作为股东代理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作为
股东代理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
代理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股
东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
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
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
总人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
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
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
| |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3.相应章节和条款的相应序号根据变更情况相应作出修改和依次
顺延。 |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议案2:
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年9
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鉴于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金健米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 修订说明: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
|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处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
其处理日常事务。 |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董事会
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
|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当公司职工人数未达到三百人时,公司不设职工董事。当公
司职工人数达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
| 第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第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勤勉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
|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
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公司
章程》第四十六条 );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八)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
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公司
章程》第五十二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捐
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捐
赠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被推举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
|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提案,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决议。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议案3:
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
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
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鉴于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
计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 修订说明: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
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
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第七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 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明和解释。 |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
|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故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议
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故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
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
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
|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规定如
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
进行核对。 |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
|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董事(或监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 |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
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 |
| 原条款内容 | 拟修改后内容 |
|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
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
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
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
|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
过“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 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反对”
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议案4:
关于聘请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年
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情况报告如下:综合考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工作表现以及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的审
计机构。本次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收费,
预计较2024年度不会产生较大差异,定价将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为
依据,综合考虑审计风险,审计工作量及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确定。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大信事务所协商确定审
计报酬事项以及签署相关协议。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