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600127):金健米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5年11月12日 17:46:09 中财网
原标题:金健米业:金健米业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JINJIANCEREALSINDUSTRYCO.,LTD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金健米业 股票代码:600127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目 录
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3
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4
三、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5
议案1: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6议案2: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15议案3: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19议案4: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22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会议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会议设会务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会务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请着正装出席,会议期间请保持会场纪律、严肃对待每一项议题。

三、为保证会场秩序,进入会场后,请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状态。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场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为保证本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出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提前到达会场确认参会资格并签到。

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和发言。现场会议正式开始后,迟到股东人数、股份额不计入表决权数。特殊情况下,应经会议会务组同意并向见证律师申报同意后方可计入表决权数。

五、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但需由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六、股东在会议上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可能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质询,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七、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现场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不进行发言。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在投票表决完成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统一将表决单投递至投票箱内。

八、会议表决计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担任;监票工作由会议推选的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担任。

九、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4日14:30
现场会议地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五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参加现场股东会代表的资格审查情况
三、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4.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提问、发言、讨论
五、投票表决
1.宣读会议表决方法
2.举手表决通过监票、计票人员名单
3.股东填写表决单并投票表决
4.监票、计票人员统计现场投票情况
六、现场会议休会,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七、监票人宣布合并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
议案1:
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年
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鉴于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修订后制度名称为《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修订说明: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3.相应条款根据变更情况对相应内容的序号作出相应修改和调整。
名称:《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名称:《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 则。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 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条规定的下列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下列应当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六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决定公司因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第六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决定公司因出现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 其他公司合并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五)审议批准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0.1%以上且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捐赠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经股东会 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授予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单笔收购和处置资产、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的35%以下,单笔借款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的20%以下,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授予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单笔收购和处置资产、对 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5%以下,单笔借款的权 限为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下,对外担保的权限为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若发生违反公 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防止违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员 予以问责,同时视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负有 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请董事会、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 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 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 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限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须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通知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的其 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或现场结合电子通 信方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 人作为股东代理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作为 股东代理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 代理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股 东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 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 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 总人数之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 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 也可以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 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 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 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 一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公告。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3.相应章节和条款的相应序号根据变更情况相应作出修改和依次 顺延。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议案2:
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年9
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鉴于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金健米业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修订说明: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处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 其处理日常事务。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董事会 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第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当公司职工人数未达到三百人时,公司不设职工董事。当公 司职工人数达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 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董事权益,履行董事义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履行职 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享有相关职权,履行相关义务。独立董事必须忠实、勤勉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 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 专业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四个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需提交股东大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九)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 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公司 章程》第四十六条 );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等事项; (八)决定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5%的关联交易(公 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适用于《公司 章程》第五十二条);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捐 赠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决定单笔或年度内累计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捐 赠事项;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五)1/2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被推举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提案,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决议。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议案3:
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
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
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鉴于公司已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累
计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同步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修订说明: 1.“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 2.因已取消设置监事会,文中关于“监事”表述相应删除。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 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 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 (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 选举一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 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 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 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 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 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第七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第二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 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董事会(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 明和解释。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 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故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进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分设为不同议 案组,并在该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第六条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 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故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时,应分别就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进 行选举,将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分设为不同议案组,并在该 议案组下列示候选人作为子议案。
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规定如 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第七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规定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 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 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 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 进行核对。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 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 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董事(或监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 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第九条 投票方式 (一)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 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
原条款内容拟修改后内容
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 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何一董 事候选人。 (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 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 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条 董事(或监事)当选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 过“反对”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 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 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席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第十条 董事当选 (一)董事候选人获得“赞成”的累积投票权数超过“反对” 与“弃权”的累积投票权数之和时,即为当选。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 二轮选举。 (四)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全文内容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议案4:
关于聘请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7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且已经于2025年
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公告。现将情况报告如下:综合考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
事务所”)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工作表现以及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大信事务所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暨内部控制的审
计机构。本次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收费,
预计较2024年度不会产生较大差异,定价将以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为
依据,综合考虑审计风险,审计工作量及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确定。

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与大信事务所协商确定审
计报酬事项以及签署相关协议。

以上议案,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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