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3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4
议案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议案二: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8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5 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4 议案五: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69 议案六: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74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78 议案八: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84 议案九:关于修订公司《经营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00 议案十: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102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07 议案十二: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5 议案十三:关于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116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望全体参会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及股东代表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以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表不再进行大会发言。违反上述规定者,大会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1.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公司《经营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3. 关于变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39,994,700股H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已于2025年7月4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公司本次发行H股并上市整体协调人(为其自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于稳定价格期间并无行使超额配售权,故超额配售权已于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失效。公司本次共计发行39,994,700股H股股份,公司总股本由293,294,232股增加至333,288,932股,注册资本由293,294,232元增加至333,288,932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拟结合实际情况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内
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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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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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监。 | 务总监。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 第三十二条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 | 第三十三条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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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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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 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 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 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 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
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
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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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四十二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七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会议室或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会议室或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的,将
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详细参与方式,
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公司股东会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以使股东可利用科技以虚拟方式出席和以
电子方式投票表决。公司股东会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的,将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
列明详细参与方式。股东通过电子通信方
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六十条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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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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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 |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 |
| | |
| | |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权票的指示等;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
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
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情况下,前述人士可以通过网络、视
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或
列席会议。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联席董
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成员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
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他内容。 |
|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 | |
| |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成员的任
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
|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所适用
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情况
下,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
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
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在所适用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投票表决时,有两
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不必把
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 |
| | |
| | |
|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 |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提出。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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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选举。 | 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
人;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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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
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
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
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
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
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
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第八十七条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
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
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
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
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
| | |
|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 |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 |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
定的前提下,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职
务(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
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
定的前提下,以普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职
务(但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
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受此影响)。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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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
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名。 |
|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董事或其近亲
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在未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的情形下,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董事、董事近亲属、董事或其近亲
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在未履行董事会
或股东会报告义务且未经经董事会或股东
会决议通过的情形下,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规定。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者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者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 |
| | |
| | |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
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
期限为二年或者董事会通过决议确定的其
他期限。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
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
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之规定。 |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
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
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规定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五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四名独立
董事。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五个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 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人,联席董事长二人。董
事会成员中包括四名独立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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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
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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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
应符合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超过股东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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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
未达到本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
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将提交
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审议,具体细则详
见公司相关制度及规则。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未达到本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
上市地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
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将提交董事长办公
会、总经理审议,具体细则详见公司相关
制度及规则。 |
| 第一百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
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
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
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
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有任何额外限制的,
从其规定。 |
| |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三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三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其他四个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薪酬与考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
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
应符合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超过股东会
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是: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投资决策、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
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4、对其它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四)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六名董事委员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二名。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主要目标是在公司战略管理中,通过提
升公司ESG(即环境(Environment)、社
会(Social)及治理(Governance))方面
的工作质量,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
推动公司整体价值提升。主要职责包括以
下方面:
1、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ESG相关事项
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公司
ESG的愿景、战略及架构;
2、审阅并审批公司ESG发展目标和关键绩
效指标,监督ESG目标的执行进度,根据
ESG执行的结果与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提
出建议;
3、监督公司各业务板块的ESG体系运行,
审议和检讨公司业务对环境、社会的影
响,积极响应新兴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并
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向董事会提供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建议及方案;
4、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公司ESG相关工作,
及时反馈公司ESG工作进展、内外部利益
相关方对企业的关注议题并针对公司ESG
管理提出提升建议;
5、审阅公司年度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汇
报;
6、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7、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
利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
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公司
应撤销其在公司的一切职务;因此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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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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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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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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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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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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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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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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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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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中包括1名股东代
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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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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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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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以前发出书
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
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除非有过半数的
出席会议董事同意以举手方式表决,否
则,监事会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每一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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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公
司过半数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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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
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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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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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方式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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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期报告。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中期报告。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
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
决同意。
2.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分别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表决同意。
2. 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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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上表决同意;股东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
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
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
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 3.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安排
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及
股东会按照上述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
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七)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
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
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
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
预案。
2.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3.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
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进行说明。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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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
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
的合理性发表意见。
4.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
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
见。
5.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
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
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
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
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 | 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原因。
5. 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
3.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
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
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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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意。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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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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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
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
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
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
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进行。但对于因紧急事由而召开的监
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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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项
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
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
同办理。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三)项情
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
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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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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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 第二百〇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 |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定义的控股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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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修
订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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