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601188):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会议提案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 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及时、详尽地进行信息披露,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黑龙江交 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须经董事会会议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或 决定的事项,以提案的方式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提案的审核与管理 第四条 下列主体,可以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 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四)董事长; (五)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六)总经理办公会;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案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提交董事会的提案,必须内容充分完整、论证 明确、形式规范,提案主体应就提案涉及的下列因素提供详 备资料,做出详细说明: (一)损益和风险; (二)作价依据和作价方法; (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四)交易相对方的信用及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五)该等事项对公司持续发展的潜在影响等事宜。 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或盖章;提案经由提案人会议审议 通过的,应一并提供提案人就该事项召开会议的有效决议。 提案应同时提交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提案人对书面版 本和电子版本内容的一致性负责。当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 一致时,以书面版本为准。 第六条 拟提交董事会的提案,最迟于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十五日、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十日,交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前款规定期限两日前,以电话或传 真等方式征询提案权人的提案意向。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形式和 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 后,应于三日内完成审查。审查期内,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就 提案的形式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改或补 充。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提案初审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查。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审查后,呈报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 成正式提案。董事长认为提案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 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 的提案确定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案及相关资 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 提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提案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提案;确因特 殊情况需要超期增加提案的,应当征得董事长同意。董事会 办公室应尽快完成新增提案的审查,呈报董事长审核同意 后,及时向各董事送达新增提案。 第十一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 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按照董事会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间召集会议审议提案,提案的修改或补充不影响董事会的召 开时间。确因提案人提交资料不全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 议,由该提案人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做好提案的保密 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发布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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