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交通(601188):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在委员内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委员会 第六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 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 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工作业绩、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签字同意,否则不能将其 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 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 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经营业绩 的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出现紧急事由需召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不受 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 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表决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 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和记录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一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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