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300676):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5-064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赵立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1人,代表股份163,615,2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1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8,681,4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429 4,933,713 1.1794 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433 4,983,713 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人,代表股份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9人,代表股份4,933,7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4%。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张国成先生、独立董事杜兰女士、于李胜先生、侯志波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4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4 819,701 0.5010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弃权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6%。 4,112,3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150%;反对819,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4%。 2、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1,115,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23%;反对2,427,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7%;弃权7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0.0439 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84,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460%;反对2,427,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48.7113 71,9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60,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6%;反对7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8%;弃权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8,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481%;反对77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68%;弃权7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14,400 1.5651 权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2,757,201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6%;反对77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5%;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82.7839 779,700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50%;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5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2%;反对7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0%;弃权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0.0479 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0,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716%;反对78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15.7573 78,3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11%。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730,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93%;反对80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弃权8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0.0512 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099,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482%;反对800,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16.0703 83,800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15%。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99.4735%;反对7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3%;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2,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157%;反对7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98%;弃权6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5%。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162,756,401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1%;反对7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2%;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24,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79%;反对78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5%;弃权7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7%。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61,092,472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81%;反对2,47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5%;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6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805%;反对2,474,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543%;弃权4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1%。 10、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62,766,601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13%;反对8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54%;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35,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725%;反对8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50%;弃权3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25%。 1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62,770,001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4%;反对7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138,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408%;反对7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12%;弃权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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