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00267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5-06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潘隆应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7,565,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34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156,188,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50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1,377,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41%。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0人,代表股份7,558,0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数3.2059%。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7,464,8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9%;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457,0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37%;反对3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7%;弃权6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叶兰昌、韩海洋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