浔兴股份(002098):《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1月24日 23:45:15 中财网

原标题:浔兴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修订 类型
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未修改
2.第一条 为明确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为明确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 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修改
3.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第二条 本规则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补充规定,公司召开董事会除应遵守本规则的 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修改
 定。章程》的规定。 
4.第二章董事第二章董事未修改
5.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 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 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修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是否设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 定。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 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修改
    
    
    
7.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年。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第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职工代表董事就任日期为职工民主选举的决议当日 或者根据职工民主选举决议确定的就任时间;非职工代 表董事就任日期为股东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修改
    
    
    
    
8.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修改
    
    
    
 新任董事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 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新任董事应当在获得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 明及承诺》,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9.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 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修改
    
    
    
    
    
    
    
    
    
    
    
    
    
    
    
    
    
    
    
    
 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 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 责任人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定。 
    
    
    
    
    
    
    
10.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 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 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 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 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修改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 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11.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对于经实践证明属于正确的董事会审议表决相关议案, 如有董事在审议表决过程中对该等议案表明异议或投弃权 票,该等事实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三次以上者,视为该董 事不能胜任。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会提 议撤换的决定应当以董事会普通决议的形式作出。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修改
    
    
    
    
    
    
12.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修改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13.第十一条 董事提出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一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修改
    
    
14.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 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 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 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修改
15.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
16.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修改
 赔偿责任。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17.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三章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未修改
18.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三 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设董事 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修改
    
    
    
19.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修改
20.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第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修改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执行总裁、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 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会授权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1.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 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修改
    
22.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就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授权董事 会享有下列审批权限: (一)符合以下指标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 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30%,或绝对金额不满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董事会的具体权限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收 购或出售资产、置换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 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等)由董事 会审批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修改
    
    
    
    
    
    
    
    
    
    
    
    
    
    
    
    
    
 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 入的30%,或绝对金额不满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绝 对金额不满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若交易 涉及的金额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符合上述标 准,属于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前款中公司净资产是指最近一期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或中期财务 审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若有不符合上述指标中任何一条的 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中收购出售资产所涉及的 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公司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 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同意,或者经股东大 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3、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上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 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前述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董事会审议 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4、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 参股公司对外担保的批准权限以债务本金金额乘以参股比 例后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决定。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关联交易: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的,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 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300万元 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不足5%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 照本条(二)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 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二)第4点或第6 点的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三)第一二两款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 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 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交 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 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 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关联董事的界定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3.第四章董事长第四章董事长未修改
24.第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未修改
25.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署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 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修改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的主营业务投资、资产处置(包括 资产出售或购买、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产核销和 其他资产处置)、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 不包括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批;单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下关联交易的审批;以及单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 (不包括风险投资)的审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单次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的主营业务投资、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出售或购买、 出租与租入、抵押与质押以及资产核销和其他资产处 置)、重大经营合同(包括借贷、购销合同,但不包括 对外担保合同)的审批;决定单次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的 非主营业务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的审批;决定公司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十万元以及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三百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千分之五的关联交易事项;决定 单笔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不超过五百万元的对外 捐赠;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作出上述(七)项决定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 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26.第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第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修改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27.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第五章董事会秘书未修改
28.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未修改
29.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 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 息披露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 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和公司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 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改
    
    
30.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 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 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未修改
31.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修改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 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32.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 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 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修改
    
    
    
    
 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 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3.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 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沟通,要求排除妨 碍。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 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 重阻挠时,可与董事会、股东会沟通,要求排除妨碍;亦 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修改
    
    
    
34.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 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 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修改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 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 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 解聘。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 聘任工作。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 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 责任。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35.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六章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未修改
36.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修改
    
    
    
    
37.第三十一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第三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修改
    
38.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修改
39.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电话、传真、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 会召开日的前五天。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 式为:电话、传真、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 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日。 情况紧急,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 之目的,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按董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微信、电 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修改
    
    
    
    
    
40.第三十四条 应提交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董 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审核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并公告。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审核通过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并公告。 删除
    
    
    
    
    
41.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和表决采用现场表决、电 子通讯表决或者现场和电子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邮件、电话或者视频等电子通信方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修改原第 四十二条
42.第三十五条 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删除
    
    
    
43. 第三十五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及相关方变 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应由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讨论。新增
44.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 会人员。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 与会人员。未修改
45.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 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 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 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 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至少三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 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修改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46.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 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 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 决权。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 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 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 席董事会会议。修改
    
    
    
    
    
47.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删除
    
    
    
48.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并应在会议开始前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书面委托书。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修改
    
    
    
49.第四十一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第四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修改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 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 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 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 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 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 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 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 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而免;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50.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 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采取视 频、电话方式开会或传签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形成董事会决 议。 调整至第 三十四条
    
    
    
    
    
    
    
51.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第七章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未修改
52.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议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和监事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总裁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议案。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修改
    
 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或者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在其提议召 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 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53.第四十四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第四十二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 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修改
54.第四十五条 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 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三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 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列入审议 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秘书需按照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 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 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第四十三条 除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 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 开前三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 审议议案。如依上述规定向董事会提交提案且董事长决定 列入审议事项时,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已经发出,则董事会 秘书需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发出变更通知;如董事长未 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 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修改
55.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 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制止。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达成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 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 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 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修改
56.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 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修改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 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 情况。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 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 解释有关情况。 
57.第四十八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 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 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 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通过,董事会可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的表决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2、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第四十六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 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 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现上述情形的, 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事在合理期限内 重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可形成决议。修改
    
    
    
    
58.第四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 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 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第四十七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 证券事务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修改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 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59.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 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第四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 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修改
60.第五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 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 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修改
61.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 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 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 全体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 责任。董事会会议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 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修改
 免除责任。 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正式文本应在董事会会议闭会前提 供,特殊情况可在闭会后二十四小时内提供。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62.第五十三条 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案 和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一律由董事长签发下达和 上报。第五十一条 对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有关计划、实施方 案和董事会对管理人员的聘任文件,一律由董事长签发下 达和上报。修改
63.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 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会议记录的 保存期限为15年。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 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 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董 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修改
64.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事务部工作 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修改
65.第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删除
    
    
66.第五十七条 非董事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 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删除
    
    
67.第八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八章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未修改
68.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 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 决议交由总裁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裁应将执行情况向董 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并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 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 关决议交由总裁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总裁应将执行情况 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可直接向董事长报 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修改
    
69.第五十九条 对应由总裁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的决议, 董事长有权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五十五条 对应由总裁组织经理层贯彻执行的决 议,董事长有权督促经理层及相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 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修改
70.第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做出评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删除
    
    
71.第九章董事会基金第九章董事会基金未修改
72.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基金,用 于列支董事、监事津贴及董事会、监事会其他费用。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董事会基金, 用于列支董事津贴及董事会其他费用。修改
    
    
73.第六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董事会基金计划,经 董事长审查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报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第五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制定董事会基金计划, 经董事长审查作为公司管理费用,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 案,报公司股东会批准。修改
    
74.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基金用途: (一)董事、监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基金用途: (一)董事的津贴; (二)董事会会议的费用; (三)以董事会和董事长名义组织的各项活动经费; (四)董事会和董事长的特别费用; (五)董事会的其他支出。修改
    
    
75.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基金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支 出由董事长审批。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基金由财务部门具体管理,各项 支出由董事长审批。修改
76.第十章附则第十章附则未修改
77.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第六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实施,修改亦同。修改
    
78.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 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修改
79.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修改
    
    
80.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81.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定 与中文版本的规定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以中文书写,其他语言版本的规 定与中文版本的规定有歧义时,以中文版本为准。修改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