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
类型 |
| 1.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
则和《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 修改 |
| 2.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未修改 |
| 3.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
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修改 |
|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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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
料、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
款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
资料、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
本条款限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 修改 |
| 5. |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
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未修改 |
| 6. |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
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
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 修改 |
| |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
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
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 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
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
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 |
| 7. |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在召开第一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前,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
一致。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第七条 在召开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前,应当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 未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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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
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 修改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9. |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经公司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
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
由。 |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经公司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 |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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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情
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修改 |
| | (三)审议的议案内容;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审议的议案内容;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 |
| 11.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
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 未修改 |
| 12.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
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
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
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
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
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
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 未修改 |
| 13. |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 未修改 |
| 14.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改亦同。 |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改亦同。 | 未修改 |
| 15. |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 修改 |
| |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
| 16. |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未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