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仁科技(00125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仁科技”)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50,98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4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0,97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2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54%;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2.00《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8%;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174%;反对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54%;反对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经本次股东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肖宁、郑佳展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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