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300649):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5年12月26日 17:53:48 中财网
原标题:杭州园林: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5-02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2025 12 26 14:30 136 2
大会于 年 月 日 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 号西溪世纪中心
号楼南楼5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6日。

2025 12 2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9:15-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2025年1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吕明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2人,代表股份49,057,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8,84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9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2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5人,代表股份6,216,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6,007,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20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6,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71%;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8,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7%;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6,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71%;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9%;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6%。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9%;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提案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1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6%;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4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89%;反对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48%;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3%。

提案2.05《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5,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8%;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05%;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5%;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提案2.0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4%;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提案2.0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8,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1%;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7,1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84%;反对6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6%;弃权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提案3.00《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984,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8%;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3,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4%;反对6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5%;弃权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蒋胤华、胡铭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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