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世缘(603369):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十项治理制度部分条款

时间:2026年01月08日 18:41:19 中财网
原标题:今世缘: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十项治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69 证券简称:今世缘 公告编号:2026-004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十项治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1月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和《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八项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十项治理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如下: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 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 度》等规定的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由公司审慎 判断,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 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 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第五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 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 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 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 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 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 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 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 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或环境、社会 和治理(ESG)报告)。
新增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可持 续发展报告进行事前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六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总会计 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 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 工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 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六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二)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 行事前审核,在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经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 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全体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 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 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 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 长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监事会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 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 责任; (六)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披露 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的内容;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发生变动;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 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 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 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 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 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二十一)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二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或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 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 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 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 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服务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 大事项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本制度所指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 位及个人;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 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 员; (八)与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存在亲属关系、共 同利益关系等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 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公司应当做 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 总。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 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 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提供单 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 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 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 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 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 券交易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 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 任。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 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 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新增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3.《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其他八项制度
本次制度修订除修订表中列明的内容外,亦根据最新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其他八项制度的全文进行了系统性文字调整,主要包括:
(1)将原文中所有“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所有涉及“监事会”的职责与表述,并依据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将明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法定职权。

上述调整未在修订表中逐一列示。

以上制度修订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制度全文已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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