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晶科技(60373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 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CHINACOMMERCIALLAWFIRM.GUANG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邮政编码(P.C.):51804821-26/F,ChinaTravelServiceTower,4011ShennanAvenue,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以及《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解锁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交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解锁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正 文 一、本次解锁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解锁相关事项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三)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四)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导致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该等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2026年1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
(二)本次解锁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定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对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依据个人绩效
根据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10名持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其持有的尚未解锁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份154,000股不得解锁,由公司收回;210名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个人系数为100%,对应解锁股份数量2,241,000股;1名持有人的个人绩效考核评分在70-80分之间,个人系数为80%,对应解锁股份数量6,240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持有人合计211名,对应解锁的股票数量为2,247,2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锁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经届满且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可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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