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300207):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 公告编号:<欣>2026-002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欣旺达”)全资子公司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能科技”)拟与普通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致储能”)、有限合伙人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型储能”)、有限合伙人深圳市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投资”)签署《深圳市远致健欣新质生产力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拟共同投资深圳市远致健欣新质生产力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设立时核准的名称为准,下同)(以下简称“远致健欣”或“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有限合伙人欣能科技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认缴比例为20%;有限合伙人新型储能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9,900万元,认缴比例为39.80%;有限合伙人天健投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认缴比例为40%;普通合伙人远致储能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认缴比例为0.20%。以上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专业投资机构远致储能担任远致健欣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方向主要为投资于以电化学为主的新型储能电站、光储充一体化站场及能源管理系统、电站上游领域的产业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本次共同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各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X9FT9R 成立日期:2023年5月31日 营业期限:2023年5月31日至无固定期限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8,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清泉路7号C单元C702 法定代表人:李安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于新能源储能产业链企业股权。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远致储能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备案登记情况:远致储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4643)。 (二)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C7YFH9Q 成立日期:2025年2月18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肖光昱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桃花路28号中宝物流中心附楼三层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融资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破产清算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服务;咨询策划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海洋能发电机组销售;陆上风力发电机组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气设备修理;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电池销售;蓄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机械设备租赁;二手车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欣能科技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2、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D5J8GR32 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公司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51,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清泉路7号C单元C70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新型储能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3、深圳市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53934K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9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邹爱华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深云西二路天健科技大厦B座塔楼709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经营公路、桥梁、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业;投资开发房地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开发;投资咨询服务,管理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代建);创业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围填海项目的投资建设;海洋建筑工程、水利水务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海洋利用技术咨询;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文化场馆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体育场地设施经营(不含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图书管理服务;图书出租;物业管理;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竞赛组织;体育中介代理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体育赛事策划;咨询策划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文化用品设备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文具用品零售;文艺创作;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平面设计;广告制作;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餐饮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演出场所经营;电影放映;营业性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天健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合作各方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合伙企业名称(拟):深圳市远致健欣新质生产力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三)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管理人: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存续期限为永续。 (七)基金规模: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50,000万元。 (八)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以电化学为主的新型储能电站、光储充一体化站场及能源管理系统、电站上游领域的产业链。 (九)本次投资后,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具体情况如下:
(十)出资方式: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十一)备案登记情况:基金尚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合伙企业完成本次交割并在市场监管部门就本次投资变更登记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十二)一票否决权:公司对拟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欣能产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天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设立目的:从事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通过专业化和市场化管理运作,为全体合伙人创造价值。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四)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存续期限 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货币出资。 认缴出资额: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合计为人民币50,000万元。第一期出资为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的40%;第二期出资为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出资期限:各合伙人出资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所载的出资日前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至少应在出资日十五个工作日前发出缴付出资通知书。 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存续期限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为准,存续期限为永续。 (五)管理机制 (1)合伙人会议 根据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约定提前通知全体合伙人的情形下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一(1/3)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电话或通讯表决方式或以上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召开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提前五(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变更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 2. 延长合伙企业的运作期限; 3. 延长合伙企业的后续募集期; 4. 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5. 除明确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其他内容的修订; 6. 根据合伙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 7. 根据合伙协议同意普通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让; 8. 根据合伙协议决定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 9.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或当然退伙的情形下,指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10.非现金分配; 11.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权限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12.对单个标的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超过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35%的投资事项; 13.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认缴出资规模,但根据合伙协议后续募集除外;14.决定合伙企业清算期的延长;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8、9项的表决需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合伙人以外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11项的表决需由合计持有不少于基金实缴出资额二分之一(1/2)的非关联合伙人决议通过;第4、5、12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由合计持有不少于基金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2/3)的合伙人决议通过。合伙人会议讨论第6、7项时,该事项涉及的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非关联合伙人持有基金实缴出资额不足三分之二(2/3)的,经非关联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亦视为表决通过。 (2)管理人 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远致储能,且该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 (六)投资决策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中二(2)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二(2)名由天健投资委派,一(1)名由欣能科技委派。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不得附生效条件。委员未表决或表决弃权或表决意见附生效条件的,视为同意。 (2)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表决同意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合伙协议对关联交易决策及回避机制另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七)合伙权益转让与退伙 有限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权益的,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批准该等申请。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规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从合伙企业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有限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除依照合伙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向其关联方转让合伙权益,但前提是拟受让权益当时该关联方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如普通合伙人按本条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的,其关联方应当具有本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部条件。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八)管理费 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运作期间应按下列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1.5%/年支付。 (2)退出期内,合伙企业以按管理费计算基数的1.2%/年支付。 (3)合伙企业首期管理费收费期间以运作期限开始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全体合伙人全额缴付首期认缴出资额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 (4)合伙企业后续各年度管理费支付日为自然年度开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如同一年度收费期间内合伙人分批新增实缴出资的,可在合伙人分批实缴出资完成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就新增实缴出资收取管理费。 (5)如合伙企业账户无足够金额支付上述费用的,则顺延至有可支付资金时支付。 (6)如合伙企业运作期限发生延期情况,则在延长期内不收取管理费用。 (九)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分配采取整体“先回本后分利”和投资项目“即退即分”原则分配,合伙企业应当在收到每笔项目可分配收入之日起九十(90)日内启动分配程序。现金管理可分配收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启动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下述原则及顺序进行分配,并且在前一顺序未得到足额分配的情形下,不得进行后一顺序的分配: (1)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返还:向全体合伙人按各自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每一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全部得以返还; (2)全体合伙人门槛收益回报:若有剩余,则向全体合伙人分配门槛收益回报,各合伙人门槛收益回报为该合伙人根据上述第(1)项相应实缴出资金额,按年化收益率达到每年6%(单利)计算的金额,核算年化收益率的期间自该合伙人相应的实缴出资额划付至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3)超额收益分配:若仍有剩余,该剩余的80%向全体合伙人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向合伙人会议建议以非现金方式按照上述约定的顺序进行分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用于分配的资产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其价值: (1)清算前,对于公开交易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以自分配决定作出日前二十(20)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收盘价格算术平均值确定其价值。 (2)清算前,对于非公开交易的、未上市流通的股权、资产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该部分股权或资产的评估确定其价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进行了现金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逾期出资利息、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非投资收入,应采取“即退即分”原则,在全体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自到账之日起九十(90)日内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十)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2)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期缴付出资款;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3.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4.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6.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7.依法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8.根据本协议,获取报酬,并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9.合伙企业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0.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人还享有本协议第5.3条项下的各项权利;11.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兼并与收购、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管理层回购、股权/股份转让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允许的方式退出。 (十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 (1)合伙企业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2)合伙企业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3)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约定允许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三)财务会计制度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并编制会计报表。合伙企业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有资质的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每年9月30日之前向投资者披露合伙企业上半年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运作情况。执行事务合伙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四(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合伙企业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实缴出资总额; (2)合伙企业财务报告; (3)合伙企业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合伙企业合伙人账户信息,包括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合伙企业份额总额;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和收益分成情况。 (十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实施的仲裁规则以普通程序在深圳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因仲裁而产生的合理支出。 五、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是为了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储能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产业投资业务,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投资效益。本次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协同,有利于公司为新型储能产业链协同发展探索新路径,利用欣旺达的产业能力及资产运营能力,通过“资产+运营+产业”闭环模式,推动能源科技企业转型,开拓公司储能业务,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当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对外投资存在的风险 (1)合伙企业设立后需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完成基金备案等必要手续;(2)本次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3)投资实施中存在战略决策风险、投资项目风险、财务风险等。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本合伙企业的运作情况,时刻关注投资标的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循协议的约定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积极督促基金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合伙企业的份额认购,且不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之间发生同业竞争,亦不存在关联交易。 (四)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远致健欣新质生产力储能资产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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