敷尔佳(30137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6年01月28日 20:10:26 中财网
原标题:敷尔佳: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371 证券简称:敷尔佳 公告编号:2026-001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户,股份数量为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5%;本次可实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2月2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80,000股,并于2023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60,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400,08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37,632,239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4062%,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362,447,761股(其中:网下配售限售股2,447,761股,首发前限售股36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0.5938%。

2024年2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447,7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1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2024年8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9,08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03%。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2025年2月5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199%。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

2025年8月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3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年5月,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120,024,000股,公司总股本由400,080,000股增加至520,104,000股。除此以外,公司上市后未进行过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520,104,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77,46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8940%,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442,639,600股(为首发前限售股与高管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5.1060%。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户,股份数量为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5%;本次可实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5%。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2月2日(星期一)。

事会秘书,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沈晓溪已于2023年9月13日离职,以下承诺为沈晓溪在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期间所作出的承诺。

(一)股东沈晓溪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1)承诺人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及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承诺人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包括延长后的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承诺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如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承诺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另有规定的,承诺人将遵守其规定。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承诺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承诺履行情况:股东沈晓溪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公司股份,截至目前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股东沈晓溪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东沈晓溪于2023年9月13日离职,按照《哈尔滨敷尔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其锁定期增加1年,锁定期将于2026年1月31日届满;锁定期内,股东沈晓溪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锁定期届满后,股东沈晓溪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2、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1)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启动条件
如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按以下顺序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方式
a.公司董事会将在满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公告、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90个自然日内,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并依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b.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如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c.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d.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a.当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如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a.在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若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b.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金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如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实施时间相应顺延。

c.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④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a.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已达到上限;
d.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①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②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当月起,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及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前述承诺的事实当月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及获得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承诺履行情况:锁定期内,公司未触及需要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承诺的条款,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锁定期内,股东沈晓溪已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4、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承诺人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有权部门(以下简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若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承诺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4)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承诺人违反上承诺履行情况:锁定期内,股东沈晓溪已严格遵守承诺,不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情形。

5、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应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有权相应暂扣应向承诺人支付的薪酬,直至承诺人履行相关的承诺义务为止。

承诺履行情况:锁定期内,股东沈晓溪已严格遵守承诺,不存在违反以上承诺的情形,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二)其他承诺
股东沈晓溪在《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承诺如下:
1、本人系公司在职正式员工,为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提供本人的资料。

2、本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违法犯罪、行政处罚、失信或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而不得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不存在不能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文件,严格遵守《股权激励计划》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关于对激励股权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的各项规定,同意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本函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愿意受其约束并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履行情况: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通过增资的方式持有公司的股份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减持其所持激励股权;
2、激励对象非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则限售期届满的当年,激励对象按照其限售期届满时点其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的50%进行解锁,限售期届满的次年起,激励对象每年可解锁其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10%,分五年解锁完毕。

股东沈晓溪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公司股份,截至目前已满36个月。公司于2023年8月1日上市,上市后6个月内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股东沈晓溪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股东沈晓溪于2023年9月13日离职,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其锁定期增加1年,锁定期将于2026年1月31日届满;在锁定期内,股东沈晓溪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锁定期届满后,股东沈晓溪将严格遵守上述股份减持承诺,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本承诺为长期承诺,后续将持续履行。

(三)关于股东履行承诺的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沈晓溪严格遵守了股份限售的承诺,亦不存在违反相关减持承诺的情形,在解除限售后股东沈晓溪将继续遵守上述持股及减持承诺及其他持续履行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沈晓溪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沈晓溪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特别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沈晓溪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股东沈晓溪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股东沈晓溪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5%;本次可实际上市流通的3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25%。

2、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户。

年2月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东名称所持限售 股份总数本次解除 限售数量本次实际上 市流通数量备注
沈晓溪325,000325,000325,000公司于2023年8月1日上市,上市后6个月内存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按照股东沈晓溪的 上述承诺规定,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为其 首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 (2025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述锁定期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股东沈晓溪于2023年9月13日离职,按照《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因股东沈晓溪离职,其股份锁定期增加1年, 将于2026年2月2日解除限售。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沈晓溪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增加(股)减少(股)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42,639,60085.1060-325,000442,314,60085.0435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439,844,60084.5686-325,000439,519,60084.5061
高管锁定股2,795,0000.5374--2,795,0000.5374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7,464,40014.8940325,000-77,789,40014.9565
三、总股本520,104,000100.0000325,000325,000520,104,000100.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部分解除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的数量及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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