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600909):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层 0551 62642792 0551 62620450 电话:( ) 传真:( )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0199号 致: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13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8日14:30在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华安证券21楼会议室召开,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章宏韬先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8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9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3,852,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4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38,750,0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40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99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85,102,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62%。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已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同意804,89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52%;反对10,5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86%;弃权62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2%。 此项议案为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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