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920533):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 7月 4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4年 7月 1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原仲裁机构 JAMS(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为提高仲裁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仲裁由 JAMS变更为由独任仲裁员处理。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美国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仲裁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 1. 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一、反诉被申请人一,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2)姓名或名称:Junchuang North America, Inc. (申请人二、反诉被申请人二,简称“JCNA”)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其他信息:系公司在美国的控股子公司。 (3)姓名或名称: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申请人三、反诉被申请人三,简称“JCM”)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JCNA在墨西哥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孙公司。 (4)姓名或名称:沈安居(反诉被申请人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任公司董事长职务,非本次仲裁申请人,于本次仲裁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被列为反诉被申请人。 (5)姓名或名称:Daiping Chen(反诉被申请人五)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任 JCNA CEO职务,非本次仲裁申请人,于本次仲裁被申请人提起反诉时被列为反诉被申请人。 2.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 (被申请人一、反诉申请人,简称“Magnum”) 法定代表人:Lalit Verma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Patrick C. Lannen、PLUNKETT COONEY 其他信息:系 JCM的少数股东、供应商。 (2)姓名或名称:Lalit Verma(被申请人二)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Patrick C. Lannen、PLUNKETT COONEY 其他信息:系被申请人 Magnum负责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JCNA与 Magnum签署了《股东协议》在墨西哥合资设立 JCM,JCNA持股70%(实际出资 70.00万墨西哥比索,以出资时点汇率折算人民币金额 26.52万元)、Magnum持股 30%(实际出资 30.00万墨西哥比索)。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于 2022年 8月 12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墨西哥控股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2023年 3月 27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墨西哥控股孙公司)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Magnum系 JCM供应商,双方签署了《制造协议》,在商业合作过程中,Magnum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违反了《制造协议》等相关约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Magnum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同时违反了与 JCNA之间签署的《股东协议》,试图非法获取对 JCM的控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本次仲裁申请人主要依据上述《股东协议》《制造协议》约定,以及被申请人发生的违约情形,而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本次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 JCM股东权利等权益的所有行为无效;立即发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从事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 3,300.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四)案件进展情况 2025年 2月,JAMS已完成对本次仲裁的紧急救济阶段的最终裁决,此后进入主仲裁阶段,但进展较为缓慢。 2025年 11月 5日,争议各方共同签署了《仲裁协议》(AGREEMENT TO ARBITRATE),一致同意将本案仲裁程序从 JAMS移交,转为由双方共同选定的独任仲裁员进行管理,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仲裁过程应依照 JAMS 综合仲裁规则及程序进行,除非经双方后续协议或仲裁员指令予以修改。在此基础上,各方于 2025年 11月 30日签署了《仲裁员委任书》,正式任命本案独任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已于 2025年 12月致函确认接受该项任命。 截止目前,申请人已向独任仲裁员提交修订后的仲裁请求,将仲裁请求金额提高至 5,540.00万美元;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修订后的反诉申请,但其仍可基于正当理由向仲裁员申请修订。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仲裁请求及索赔通知书修订版》; 2、代理律师确认文件。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 1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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