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恩斯特(30132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25 证券简称:曼恩斯特 公告编号:2026-004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的召集人: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29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号楼二楼大会议室。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雪姣女士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6,607,8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5,998,1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5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共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5%。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3,892,66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586,800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1,305,860股。 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董事、副总经理刘宗辉先生,董事朱驰先生,独立董事韩文君女士,由于公务原因,以网络会议方式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黄毅先生因公务出差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已做出书面请假申请。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9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5%;反对297,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92,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524%;反对297,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176%;弃权1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01%。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5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1%;反对333,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5%;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60,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876%;反对333,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7366%;弃权1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雨南、易晴 3、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曼恩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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