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6-005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2月 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投项目 “年产 500 万件新能源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 体和实施地点。 本次变更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了核查意见。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格力博(江苏)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48 号) 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121,540,000股,每股面值 1元,每股发行价 30.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4,950.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511.2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4,439.6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月 31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2月 1日 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 华明(2023)验字第 61457418_B0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进行如下调整: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 向子公司增资或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暨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投资总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 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部分募投项目 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金额的议案》。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基于对自身发展战略布局及市场情况变化等多方面的考虑, 经过审慎评估,为了更好地适应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募投项 目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在生产能力 和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公司拟增加募投项目“年产 500 万件新能源 园林机械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除上述 变更事项外,本次不涉及募投项目其他变更事项,本次变更符合公 司经营发展需要。
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负责新增开立相应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工作以及后续管理 工作。 四、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业务发 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 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 地点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布局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 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变更不会对相关 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率,公 司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负责新增开立相应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工作以及后续管理 工作。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 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无需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2月 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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