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002386):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6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天原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6 日披露了《关于变更持续督导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公司因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协议》、《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接前次发行持续督导协议》,由中信建投证券负责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宜宾天原锂电新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锂电新材”)、宜宾天原科创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科创”)与原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东方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鉴于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持续督导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 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锂电新材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锂电新材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天原科创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304,534,236股新股。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286,532.95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98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7.98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 用合计人民币15,111.819.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84,888.178.73元。 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3月13日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 XYZH/2023CDAA5B0028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公司对以上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 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丙方”)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 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 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盖甦、唐云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 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 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公司及子公司天原科创(协议中共同简称“甲方”)与中信 建投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翠屏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22494101040017898,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 4,991,834.4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研发检测中心建设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 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 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 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 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盖甦、唐云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 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 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公司及子公司锂电新材(协议中共同简称“甲方”)与中信 建投证券(协议中简称“丙方”)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协议中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592592490013000079830/951006010014828968,截至2025 年12月31日,专户余额为100,480,071.66元/82,692,979.39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账号为: 592899999703000001543/951006031000040715,截至2025年12月31 日,账户余额为0.00元/50,870,154.01元,纳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仅用于甲方的年产10万吨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生产项目及存放甲方为前述用途之目的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而向乙方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用于日常支付结算或存放其他结算资金,保证金来源为本协议项下的专户资金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支付、通存通兑、电话银行等功能。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盖甦、唐云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 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 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 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 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 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 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签订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子天原科创与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翠屏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子公司锂电新材与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宜宾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及子公司锂电新材与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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