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尼电子(30118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189 证券简称:奥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鸿辉工业园5#厂房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会议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3日(星期二) 5、股东会召集人: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世杰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73,014,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2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2,81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96,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3人,代表股份196,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96,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4%。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1、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6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58%;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4%;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8%。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6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58%;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4%;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967,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63%;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6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58%;反对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104%;弃权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嘉颖、刘玉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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