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002697):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标题:红旗连锁: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的名称: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红旗连锁 股票代码:00269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四川商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11栋1单元35层3502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二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确认意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2 释义...............................................................................................................................3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决定及目的...........................................................................12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14 第四节资金来源.......................................................................................................21 第五节后续计划.......................................................................................................22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4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8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30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31 第十节其他重大事项...............................................................................................35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3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7 财务顾问声明.............................................................................................................38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40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商投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乡发集团持有商投投资79.22%的股权,为商投投结构如下所示: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中信金融资产持股商投投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未完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乡发集团,其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 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商投投资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乡发集团控制的除商投投资外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国资委通过控股商投集团所控制的主要企业(除乡发集团)情况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商投投资成立于2016年11月11日,主要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进出口业务等业务,同时进行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开展对外合资合作,主导实施资产重组、产权调整与清理、产业协同安排、资产证券化等相关业务。 商投投资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乡发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国资委未通过控股商投集团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乡发集团以及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国资委未通过控股商投集团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 第二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商投投资认可红旗连锁未来发展前景,希望通过股份增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自身资源和管理经验,持续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在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稳定发展基础上,拟为上市公司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二、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其他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同时,商投投资承诺,上市公司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形式。 但上市公司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商投投资因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程序具体如下: 1、2025年12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2026年1月13日,乡发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2026年2月12日,商投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2、2026年2月1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曹世如、曹曾俊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 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的合规性确认。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红旗连锁229,925,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6.91%,基于曹世如、曹曾俊放弃表决权的相关安排,商投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为21.3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红旗连锁30,036.8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2.09%,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自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转让方自动恢复其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因而商投投资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与持股比例相同。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商投投资,实际控制人仍为四川省国资委。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2026年2月12日,商投投资与曹世如、曹曾俊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曹世如、曹曾俊将其合计持有的红旗连锁70,443,750股非限售流通股(占红旗连锁总股本的5.18%)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商投投资。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2026年2月12日,商投投资与曹世如、曹曾俊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1:曹世如 甲方2:曹曾俊 (甲方1及甲方2合称“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四川商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二)签订时间 2026年2月12日。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 本次交易及价款支付 1.1转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所持上市公司70,443,7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1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附属于标的股份的其他权利随标的股份的转让而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如下:
1.3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及之后,各方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情况如下:
1.5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对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按照1.2条约定,共计397,373,193.75元)支付至以受让方名义开立,由受让方与转让方共同管理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当转让价款支付到共管账户以及乙方已提供齐备的股份过户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资料递交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转让方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无条件配合把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100%解除共管并划转至甲方1及甲方2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还应遵照受让方申请的并购贷银行实际要求。 1.6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前,受让方已转入共管账户的款项及孳息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已转入共管账户的款项及孳息所有权归转让方所有。 1.7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及时缴纳,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转让方确认,因本1.8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之前,本协议解除或终止,转让方应配合受让方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解除共管,共管账户中受让方已转入的款项及其孳息归属于受让方。 第二条 转让方表决权恢复 2.12023年12月20日,受让方与转让方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转让方承诺同意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持有的剩余未转让的上市公司281,7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2%,以下简称“弃权股份”)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其中,甲方1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为245,56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06%,甲方2放弃股份表决权的数量为36,2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6%。表决权放弃的期限自第一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含当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止。 2.2各方确认,自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起,转让方自动恢复其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原《表决权放弃协议》中项下限制的全部权利;转让方表决权恢复后,受让方与转让方将遵循同股同权原则,后续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前次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备忘录的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公司治理结构,并充分授权上市公司依法独立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 第三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 3.1协议任一方保证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政府命令以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转让方确认本次交易亦不会使上市公司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法律法规或合同的限制。 3.2 本协议签署后,协议任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向对方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转让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 3.3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竭尽各自最大努力,促使本次交易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与本次交易开展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3.4 转让方愿意通过本次交易使得受让方稳固其上市公司控制权,并且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若转让方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向第三方出让其剩余股份的,应避免第三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和表决权高于受让方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且不会因此而影响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转让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日起,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会单独或与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以及其他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4.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按手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成立,并自受让方收到有权单位同意本次交易的审批文件之日起生效。 4.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4.3过渡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形,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5日自动解除,转让方同意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解除共管账户共管,共管账户中受让方已转入的款项及其孳息归属受让方所有,受让方有权按照本协议5.1条追究转让方违约责任:(1) 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 (2) 出现其他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情形; 4.4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各方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本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或发生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情形,则该方应被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直接损失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本协议对具体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5.2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按照本协议及全部附件的约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除本协议5.1条表述情形以外,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包括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承诺与保证均构成一般性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对具体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5.3 受让方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股份转让款的(转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其除应当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外,每迟延一天,还应按迟延履行金额的日万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4 1.5 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条的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受 让方原因导致的除外),则其除应当继续履行过户义务外,每迟延一天,还应按股份转让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一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5 因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原因,导致受让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付款、转让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各方应共同努力,促成本次股份转让。如各方协商一致不再开展本次交易,则各方可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解除本协议。 5.6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四、相关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及其他特殊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已披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外,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四节资金来源 一、权益变动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支付397,373,193.75元现金受让上市公司70,443,750股股票。 二、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可能导致本公司通过本次收购所取得的股份存在任何权属争议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支付本次收购所需价款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三节/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后续计划 一、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在未来12个月内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 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没有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已任期届满,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 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提及的事项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六节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及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持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将保持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如下承诺: (“一)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违法干预上市公司上述人事任免;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任职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3、保证上市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体系方面独立于本公司。 (二)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及住所,并独立于本公司;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三)关于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规范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之间在办公机构以及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 (四)关于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经营业务方面能够独立运作; 2、保证除合法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力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务活动;3、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的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合理及市场化原则确定,确保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5、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开展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未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亦未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3、本公司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企业如果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可能与上市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提供无差异的机会给上市公司进行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上市公司具备开展该等业务机会的条件。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公司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含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少量持续性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采购销售总额的比例较低,具体交易金额详见本报告书“第七节/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相关内容。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公平原则,在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的基础上,保证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从制度上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为减少和规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协议; 2、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占用、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资产,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上述承诺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违反该等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24个月内(2024年1月-2025年1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含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向上市公司销售、采购商品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的 个月内( 年 月 年12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2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及 其他相关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其他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第八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 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2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2023年、2024年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最近三年,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编制。信息披露义务人2022年至2024年的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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