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沪高铁(601816):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时间:2026年02月27日 16:41:05 中财网
原标题:京沪高铁: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202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
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
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官网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
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
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
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
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
访谈”,由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相
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
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
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
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
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
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
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
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
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
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
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
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
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
前,应当填写《投资者调研审批表》(见附件1),明确调研接
待安排,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调研。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与其签署《投资者调研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必要时,也
可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
采访,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
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
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
播。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
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
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
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
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上市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
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审查投资者接待工作方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具体承办和落实具体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会同人力资源部积极组织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
培训。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
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3),
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
载,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
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四章附则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京
第四十条
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京沪高铁
〔2024〕2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1.投资者调研审批表
2.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3.
附件1
投资者调研审批表
制表人:

调研日期年 月 日(周 ) 时
调研单位 (人员) 
调研方式 
调研内容 
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证券事务代表 审批 
董事会秘书 审批 
重 要 工 作 提 示1.禁止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禁止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3.禁止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禁止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禁止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禁止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6. 平披露的行为; 7.禁止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禁止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投资者调研承诺书
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或研究机构)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根据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不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
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公司或研究机构)愿意承担由
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消除对你公司的不利影响,并对此造成
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
内开展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字/签章)
日期:
附件3
证券代码:601816 证券简称:京沪高铁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 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新闻发布会 □现场参观 □业绩说明会 □路演活动 □其他 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是 □否
参与单位 (人员) 
时间年 月 日(周 )
地点 
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及 具体问答记录 
附件清单 (如有)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