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301296):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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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年03月03日 00:26:0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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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新巨丰: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
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6-011
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3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1,184,547股,占截至2026年2月26日总股本424,785,972股的比例为30.8825%,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000,000股,于202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57,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0,846,568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5.9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153,43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4.08%。
2023年3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846,568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0.9158%。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2023年10月1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208,679,453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9.6856%。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
2025年9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17,136,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4.0800%。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同意按照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行权/归属事宜。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股票来源于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行权期为2025年12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止。截至2026年2月26日,激励对象已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1,015,972份,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1,015,972股。2026年2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完成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工作,本次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70,000股,并于2026年2月12日上市流通。综上,公司总股本由420,000,000股增加至424,785,972股。
截至2026年2月26日,公司总股本为424,785,972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31,194,2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8848%;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93,591,6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115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2个月。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131,184,547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30.8825%。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共计3户,分别为北京京巨丰能源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晟莱鑫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西藏诚融信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聚丰瑞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珠海聚丰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履行情况 |
| 北京京巨丰
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上海晟莱鑫
管理咨询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珠海聚
丰瑞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股份限
售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
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
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直
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
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
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
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
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
处理。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
(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
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
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
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
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
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
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
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 | 2022年09
月02日 | 截至2022年10
月10日收盘,
公司股价已连
续20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价格
18.19元/股,触
发上述承诺的
履行条件。根据
上述股份锁定
的相关承诺,上
述承诺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
原锁定期基础
上自动延长6
个月。 |
| | | 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
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
收归发行人所有。 | | |
| 北京京巨丰
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 关于稳
定公司
股价及
股份回
购的承
诺 |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
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每
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
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
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
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
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
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
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
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
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
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
容。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
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
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
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在触发增持股价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
公司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
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公司有权
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
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
达2,000万元止。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
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
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
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
月内,个人增持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
公司处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30%。增持价
格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 | 2022年09
月02日 | 已于2025年9
月1日履行完
毕 |
| | |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回
购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
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票措施
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
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
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
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
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
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回购股票的数量不
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回购价格
不高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
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
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预案》之规
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在《股价稳
定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积
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
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
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
法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
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
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
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 | |
| 北京京巨丰
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 其他承
诺 | 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 | 2022年09
月02日 | 正在履行 |
| 北京京巨丰
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 对欺诈
发行上
市的股
份回购
和股份
买回承
诺 | 1、本企业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企业保证,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
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出认定后
的5(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022年09
月02日 | 正在履行 |
| 北京京巨丰
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 依法承
担赔偿
责任的
承诺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 2022年09
月02日 | 正在履行 |
| |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
后,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
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
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
企业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
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
赔偿方案为准。
本企业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
履行承诺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
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 | |
| 北京京巨丰
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 未能履
行承诺
时的约
束措施
的承诺 |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
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
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3、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
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
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
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认定。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
应付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
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
止。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
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
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
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
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 2022年09
月02日 | 正在履行 |
| 北京京巨丰
能源控制设
备有限公司 | 避免同
业竞争
的承诺 | 1、本企业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
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
经营或参与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 | 2022年09
月02日 | 正在履行 |
| | | 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新巨丰
及其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
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企业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
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新巨
丰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拟出售本企业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
益,新巨丰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
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
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企业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
新巨丰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新巨
丰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新巨丰及其子公
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企业及
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
业务与新巨丰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企
业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新巨丰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
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
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企业将不会利用新巨丰控股股东的身
份进行损害新巨丰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
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违反首次公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
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新
巨丰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
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
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
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
的其他措施。 | | |
2、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类
型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履行情况 |
| 北京京巨丰能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上海
晟莱鑫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聚丰瑞管
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关于本
次交易
的原则
性意见
及减持
计划的
承诺 | 1、本企业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本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新巨丰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期间,本企
业不存在减持新巨丰股份的计划,不会减
持所持有的新巨丰股份;本企业自新巨丰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至本次交易
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确定性的减持计划。
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而减持新巨丰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
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新巨丰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 | 2023年01
月27日 | 已于 2023年
10月9日履行
完毕 |
| | | 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
除权行为,则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
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
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
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新巨丰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 北京京巨丰能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 | 关于同
业竞争、
关联交
易、资金
占用方
面的承
诺 |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
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
经营或参与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
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公司及其
子公司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的公司或企
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
2、本公司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
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公司
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拟出售本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生
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
益,公司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公司将
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
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
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公司将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向
公司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公司及
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公司及其子公司
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公司及本
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
务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公司将
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公司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
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
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公司将不会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或
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首次公
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
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
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
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
8、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2023年01
月27日 | 正在履行 |
| | | 1、本公司和本公司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
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
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
行回避表决程序;
3、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
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及其下
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
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
保;
4、对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
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
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
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
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利益;
5、本公司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
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
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
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2)向公司及其
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公司
及其他股东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
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其
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
施。 | | |
| 北京京巨丰能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 | 关于保
持上市
公司独
立性的
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前,新巨丰在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新巨丰的业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新巨丰在业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
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充分尊重上
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证合法、合理
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上市公司的
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
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
本承诺函对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
诺而导致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
害,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3年05
月19日 | 正在履行 |
| 北京京巨丰能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 | 关于本
次交易
摊薄即
期回报
采取填 |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新巨丰的经营管
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新巨丰的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 2023年05
月19日 | 正在履行 |
| | 补措施
的承诺 | 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
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
新巨丰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
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
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新巨丰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2)新巨丰股票终止在深
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 | |
| 北京京巨丰能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 | 关于公
司本次
交易摊
薄即期
回报采
取填补
措施的
承诺 | 1、本公司承诺不越权干预新巨丰的经营管
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侵占新巨丰的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相关内容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
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
3、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给
新巨丰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同意
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本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
诺,本公司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
5、本承诺函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
准):1)本公司不再作为新巨丰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2)新巨丰股票终止在深
交所上市;3)本次交易终止。 | 2024年06
月03日 | 正在履行 |
| 北京京巨丰能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上海
晟莱鑫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聚丰瑞管
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关于本
次交易
的原则
性意见
及减持
计划的
承诺 | 1、本企业原则同意本次交易。
2、本企业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新巨丰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期间,本企
业不存在减持新巨丰股份的计划,不会减
持所持有的新巨丰股份;本企业自新巨丰
召开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至本次交易
实施完毕期间不存在确定性的减持计划。
如后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需要或市场变化
而减持新巨丰股份的,本企业将严格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减持的
规定及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2024年05
月09日 | 已于2025年2
月28日履行完
毕 |
| | | 若新巨丰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
易完成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股、配股等
除权行为,则本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
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3、若本企业的减持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
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调整。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本企业具有法
律约束力,保证上述承诺是真实的、准确
的及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故意隐瞒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情形。若因本企业违反
本承诺函项下承诺内容而给新巨丰造成损
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 |
| 北京京巨丰能
源控制设备有
限公司;上海
晟莱鑫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珠海聚丰瑞管
理咨询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关于保
持上市
公司独
立性的
承诺 | 1、本次交易完成前,新巨丰在业务、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本企业及本企
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新巨丰的业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独立;
2、本次交易不存在可能导致新巨丰在业
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丧失
独立性的潜在风险;
3、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将充分尊重上
市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保证合法、合理
地运用相关股东权利,不干预上市公司的
采购、生产和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不采
取任何限制或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的行
为。 | 2024年05
月09日 | 正在履行 |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3月6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1,184,547股,占截至2026年2月26日总股本424,785,972股的比例为30.8825%。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限售股份数
量(股) | 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
通数量(股) |
| 北京京巨丰能源控制
设备有限公司 | 94,764,543 | 22.3088 | 94,764,543 | 94,764,543 |
| 上海晟莱鑫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2,110,081 | 7.5591 | 32,110,081 | 32,110,081 |
| 珠海聚丰瑞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09,923 | 1.0146 | 4,309,923 | 4,309,923 |
| 合计 | 131,184,547 | 30.8825 | 131,184,547 | 131,184,547 |
注: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2026年2月26日公司总股本424,785,972股计算;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并同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对其间接持有的股份作出限售承诺的,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人员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其履行承诺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 本次变动 | | 本次变动后 | |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
份 | 131,194,297 | 30.8848% | - | 131,184,547 | 9,750 | 0.0023% |
| 其中:首发前限售
股 | 131,184,547 | 30.8825% | - | 131,184,547 | - | 0.0000% |
| 二、无限售条件股
份 | 293,591,675 | 69.1152% | 131,184,547 | - | 424,776,222 | 99.9977% |
| 三、总股本 | 424,785,972 | 100.0000% | - | - | 424,785,972 | 100.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
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3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