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琛科技(688659):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CHENGYILAW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200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承义法字第00033号 致: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琛科技”)的委托,指派鲍金桥、陈家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元琛科技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是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元琛科技股东和授权代表共46名,持有元琛科技77,252,927股,均为截至2026年2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元琛科技股东。元琛科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元琛科技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徐辉先生、梁燕女士、陈志先生、郑文贤女士、吴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关于选举徐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54,553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843%。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梁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54,46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842%。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陈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63,801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962%。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郑文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63,46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958%。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吴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56,467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868%。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罗守生先生、杨利成先生、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2.01《关于选举罗守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56,88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873%。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杨利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56,459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867%。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赵小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76,855,46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4855%。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元琛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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